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、奋发向上、遵章守纪、尊师重学,建设良好校风、学风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为达到奖励先进的目的,对少数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重奖,对表现较好的学生给予适当奖励。
第三条 学校分别设立校级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。
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定条件
(一)爱党爱国,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有良好的生活习惯,未受学校处分及通报批评,无旷课现象。
(二)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学习成绩好。
(三)参加文娱、体育及其他各种有益的集体活动,努力提高各方面的能力。
(四)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学生。
第五条 校级奖学金等级、标准及评定比例
一等奖 1500元/人/学年 3%以内
二等奖 1000元/人/学年 8%以内
三等奖 500元/人/学年 15%
评一等奖学金的学生,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在本班前10%,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,无补考记录;评二等奖学金的学生,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在本班前20%,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,无补考记录;评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是本班前30%,且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,无补考记录。
对评选为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的学生,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。
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等级、标准及评定比例
若是贫困生获得校级奖学金,再发给相应等级校级奖学金等额的励志奖学金。励志奖学金等级、评定标准及评定比例与校级奖学金一致。
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及评定时间
(一)奖学金的评定,在院系的指导下,由辅导员组织,以班为单位,按照评奖条件,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,评出等级,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初审,公布征求意见后,送资助中心和学工部审核通过后备案,公示一周,报学校审定发放。
(二)奖学金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一次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